2008年8月24日 星期日

控告馬先生叛國

A good start! More Taiwanese need to step up to the plate.

日    期: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 上午 10:00
地 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檢 舉 人:北社社長 張學逸
中社社長 戴正德
南社社長 鄭正煜
東社社長 余文儀
東社(花蓮)社長方美津
說 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承認之中國,在國際外交場合,任何
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的作法,就會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聯合國法在法理上併
吞台灣,消滅中華民國的圈套。因此,受國民之付託,有維護國家主權及尊嚴之
責的總統與外交官員,處理涉外事務本應排除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的名稱,如
「中國台灣」。

今年八月十五日至十九日馬總統率團訪問我正式邦交國多明尼加,多明尼加
共和國於馬英九等出席該國總統就職活動座位上,以「CHINA, TAIWAN」(中國
台灣)標示我國代表團,而我國大使館為代表團車隊準備之通行證及馬英九接見
友邦元首的會客廳外掛牌,亦皆標示「CHINA, TAIWAN」(中國台灣),馬英九、
隨行的外交部長歐鴻鍊及大使蔡孟宏非但於事前對此重大國家損害未曾留意,事
後亦未糾正懲處,坐視我國國格消失。

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規定:「受政府之委任,
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身為總統,又為國際公法專家,歐鴻鍊為外交部
部長,大使蔡孟宏身處外交第一線,對我國國格與外交處境問題並非無知,在多
明尼加共和國發生自棄國格之情事,絕非無心之過失,而係間接故意,其違背國
家官員職責之行徑更昭昭甚明。

馬英九等人之行徑已涉更改國名、消滅國格之事實,形同叛國。為維護國家
生存,振作官箴,吾等長期關心台灣本土文化及國家主權之民間社團,依法檢舉
馬英九、歐鴻鍊、蔡孟宏等涉犯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嫌,請地檢署、監察院及立
法院依法追訴,以懲刁頑,並正視聽。亦懇請非統派媒體,嚴加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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